重要信息

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

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条款详述如下:

条款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

受雇年期

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

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5年

须符合的资格

雇员因裁员而被解雇

雇员不是因下列原因被解雇
- 严重性行为不当; 或
- 裁员

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在期限届满后,因裁员而没续约

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在期满后不获续约

雇员遭停工

雇员在职期间死亡

雇员因病辞职

65岁以上的雇员因年迈而辞职

计算方法:
- 月薪雇员
- 日薪/件薪雇员

 
● (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x 2/3)*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
● 雇员于最后30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的工资*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
* 上限为 $22,500 x 2/3

强制性公积金

强制性公积金雇主供款的部份可取回作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支出


最高款额

如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是在2003年10月1日或以后,雇员可得的遣散费/长期服务金的最高款额为$390,000 。